Q:房屋拆改安全审批告知单

A:【事项名称】
  房屋拆改安全审批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

【所需材料】
  1、房屋拆改审批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5、房屋安全鉴定书;
   6、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7、拆改房屋四周墙体的窗改门、墙扒门等,应提供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8、涉及保护建设、历史建筑或房屋外立面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文件;涉及建筑外立面的,应提供城管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2、审核要件;3、综合审批。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黑政发[1986]56号文件发布,并根据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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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

A:【事项名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8277

【所需材料】
  1、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需具备的条件;
   2、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所需材料;
   5、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时,应领取、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持以下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1、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身份证;
   3、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4、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
   5、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6、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
  填报审批表 ——审核 ——公示——批准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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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A:【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申请人(租赁双方)或代理人(持委托书)及以上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各区所办理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
2、管理员现场勘查;
3、管理员审核材料;
4、管理员提出调查报告;
5、领导审批;
6、登记发证;
7、立卷归档。

【办结时限】
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收费标准】
1、住宅房屋,每套每年手续费100元;
2、非住宅房屋,按租金的1%收取手续费,租赁双方各承担0.5%。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城市房屋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管理试行办法》;
4、《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6、《军队房地产管理办法》;
7、《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关于转发黑公通[2005]20号文件的通知》;
11、《哈尔滨市在城市社区设立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站配备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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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产档案查询

A: 【事项名称】
房产档案查询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查档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兵役证、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护照等);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档案,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受赠人、继承人另应提交受赠,继承证明资料;监护人查阅档案另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或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2、房屋产权单位查阅自有房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件;
3、房屋他项权人查阅抵押人的房产档案,须提交他项权证、查阅人身份证件、委托书;
4、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查档需提交协助查询介绍信(人民法院查阅档案也可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件;
5、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档,需提交律师(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委托证明书;
6、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查档需持《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委托合同;
7、编史修志和文物部门查阅人凭研究项目证明或有关批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查阅;
8、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及其它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当事人查档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产权人身份证件及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
9、单位查阅房产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所要查询房屋的详细地址。

【办理程序】
1、审核档案查询人提供的要件;
2、经审核无误后,由查询服务人员进行受理登记、调档;
3、收取查询服务费

【办结时限】
档案查阅,手续齐全,受理后当日审结。特殊情况两日内完结。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4、《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5、《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产档案查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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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经司法机关判决没有确权(即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告知单

A: 【事项名称】
经司法机关判决没有确权(即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验收报告;
5、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6、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由法院公务人员携带执行公务证、单位介绍信办理产权手续,然后到交易中心或开发区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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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产注销登记告知单

A: 【事项名称】
房产注销登记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如系开发企业还须提交资质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文件;
5、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拆迁意见函及附图;
6、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建筑线测图;
7、哈尔滨市房屋安全鉴定书;
8、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
9、《房屋所有权证》;
10、如涉及直管房屋需提供安置补偿协议材料;
11、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12、其他有关文件。[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审验提交材料;2、现场查勘;3、查验房产档案;4、通知区房产交易所办理私产房屋注销登记;根据查堪结果及区房产交易所的私产房屋注销登记报告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形成;5、书面报告;6、主管领导审批;7、核发房屋产权注销证明;8、立卷归档。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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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告知单

A:【事项名称】
设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三名中专以上学历、助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附带二张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3、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4、人员聘用合同;
5、有限公司还需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三名或三名以上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2、审验提交材料;3、审验场地(包括信息展示、场地条件、公开办事制度展示等);4、提出调查报告及领导审批;5、核发《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证书》;6、公告;7、立卷归档。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结。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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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审批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审批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时,应填报《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房屋拆迁许可证》10、房屋产权注销证明;11、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工程建设投资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收据;13、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1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许可证》1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复;16、哈尔滨市物价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文件;17、办理预售审批手续法人委托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所需材料:
开发企业在办理销售审批时,除提供在办理预售审批时所需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副本);2、《竣工工程备案证》;3、房产测量报告及光盘;4、办理销售审批手续法人委托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办人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到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管理处办理,办理程序如下:1、受理登记;2、现场勘查;3、审核材料;4、房产面积测量;5、办理预售时,颁发《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6、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销售审批,颁发《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办结时限】
各类行政审批材料齐全、申报符合要求,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包括房产面积测量时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5、《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7、《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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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发票审批、发放合同书和“两书”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发票审批、发放合同书和“两书”告知单

【所需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经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对其进行销售审批后,方可申请办理购房发票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1、《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副本);2、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购领簿》;
发放《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哈尔滨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时需提交的材料:
《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副本)。[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结时限】
以上所需材料齐全后,发放合同书、“两书”一个工作日完成;办理购房发票审批,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哈尔滨市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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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各类房屋及构筑物的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2、要求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委托房屋鉴定单位,向鉴定办提供被鉴定房屋相关材料。2、鉴定办工作人员同委托单位人员共赴现场查看、检测房屋。3、鉴定办依据房屋实际状况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4、鉴定办依据房屋鉴定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提供房屋鉴定收费通知单。5、委托单位依据收费通知单到哈市房产住宅局财务处缴纳鉴定费。6、鉴定办依据委托单位交款收据,发给委托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办结时限】
现场勘查之日起,鉴定项目在30栋以内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书,每增加10栋延长1个工作日。较复杂的需要长期观测的房屋安全鉴定,则根据技术要求需要的时间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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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离婚房产更名告知单

A:【事项名称】
离婚房产更名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经双方协议离婚需提供的要件:1、民政局离婚协议书;2、双方离婚证;3、双方身份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调解离婚房产更名需提供的要件:1、法律文书(判决书、判定书、调节书);2、双方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原产权人拒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由人民法院在《哈尔滨日报》声明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5、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离婚双方当事人可携带以上要件办理更名手续,若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可由法院执行行庭的公务人员携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单位介绍信办理更名手续,然后到交易中心或开发区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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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危棚房改造项目申报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危棚房改造项目申报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危棚房改造项目申请;
2、航测图;
3、项目初步规划方案;
4、拆迁摸底资料;
5、房屋安全鉴定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市房产住宅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论证、摸底测算、编制危棚房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挂牌交易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鉴定《哈尔滨危棚房改造项目合同书》、核发《哈尔滨市危棚房改造项目许可证》。

【办结时限】
10日内提出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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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司法机关办理查封、解封、续封房产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司法机关办理查封、解封、续封房产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由法院公务人员携带公务证、单位介绍信办理手续,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哈尔滨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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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司法机关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司法机关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3、产权人身份证明;
4、原《房屋所有权证》;
5、原产权人拒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由人民法院在《哈尔滨日报》声明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法院公务人员携带公务证、单位介绍信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交易中心或开发区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哈尔滨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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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经司法机关判决继承的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告知单

A:【事项名称】
经司法机关判决继承的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
2、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原《房屋所有权证》;
6、公证手续。[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由法院公务人员携带公务证、单位介绍信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然后到交易中心或开发区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哈尔滨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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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应填报《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房屋拆迁许可证》;
10、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11、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12、工程建设投资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收据;
13、商品房预售方案;
14、办理预售审批手续法人委托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开发企业在办理销售审批时,除提供在办理预售审批时所需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副本);
2、《竣工工程备案证》;
3、房产测量报告及光盘;
4、办理销售审批手续法人委托书。[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办人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到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管理处办理,办理程序如下:1、受理登记;2、现场勘查;3、审核材料;4、房产面积测量;5、办理预售时,颁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销售审批,颁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办结时限】
各类行政审批材料齐全、申报符合要求,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房产面积测量时间)。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哈尔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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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扣押房产告知单

A:【事项名称】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扣押房产告知单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扣押单;
2、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办理扣押房产手续,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当日即可开具《协助法院执行通知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3、《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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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A:【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办)

【办理地址】
哈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8459615或84529623—8277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
1、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制证
2、外部程序:申报—现场踏察—核发许可证

【办结时限】
30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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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A:【事项名称】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单位建房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单位自有生活区证明资料;
4、拟建项目规划方案;
5、单位建房实施方案;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

【办结时限】
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备条件后3日内核发《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

【办理依据】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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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请廉租住房审批

A:【事项名称】
申请廉租住房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低保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3、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产住宅局房改办批准,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4、对已纳入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廉租户,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先后排序,由区房改部门确认或者采取摇号方式确认,轮候解决。

【办结时限】
内部8个工作日,外部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2003年第120号令);
3、《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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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拆迁验收

A:【事项名称】
拆迁验收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办)

【办理地址】
哈市道里区田地街36号

【联系电话】
0451-84678631

【所需材料】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户数名细;
3、拆迁补偿协议;
4、拆迁验收单;
5、拆迁单位出具证明;
6、拆除单位出具证明;
7、拆迁验收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现场踏查;
3、内部审批;
4、发放《拆迁结束验收合格单》。

【办结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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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A:【事项名称】
  办理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8277

【所需材料】
  1、新设立企业提交要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务合同
   2、申请三级资质企业提交要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务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办理程序】
  即时办结。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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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购买“新机制”住房

A:【事项名称】
  个人购买“新机制”住房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所需材料】
  1、局产权处同意办理新机制住房手续的批复;
   2、购房票据;
   3、拆迁协议;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6、购房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产权人不能到场的,
委托书需公证)。

【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1、核对动迁协议及票据所载的购房时间、购房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购房款金额等是否填写清楚、全面,有无涂改,现金收讫公章与动迁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清晰有效;
   2、购房人姓名与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
   4、确认是否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移的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
   5、身份证明是否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加盖确认章;
   6、审查无误后填写办件通知;
   7、登记受理后录入微机,并与相关业务组做好材料
交接、登记工作。
   二、现场调查。
   1、核对实际房屋状况与购房票据是否相符;
   2、丈测房屋并绘制比例图;
   3、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报告(内容应包括购房人姓名、购房日期、售房单位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成交价格、应收缴的税费额度等)并提出调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审核。交易管理员(审核)职责:核对所有材料是否齐全,调查报告叙述是否全面,有无纰漏,房屋面积计算是否准确,收费标准是否正确,无误后提出意见,报主管所长复审。
   三、主管所长复审。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明晰,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根据产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由主管所长提出复审意见。
   四、所长审批。对主管所长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五、缮证。
   1、缮证前必须先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2、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
   3、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
   4、转发证窗口。
   六、复核、收款、发证。
   七、归档。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复核,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并将档案资料录入微机。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宅用房按1.5%收取契税,以前按3%收取契税;
   2、按0.5%收取交易手续费;
   3、登记费100平方米以内每件50元,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4、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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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购买集资、合作建房

A:【事项名称】
  个人购买集资、合作建房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1、局产权处关于集资建房的批复;
   2、购房票据;
   3、房改办颁发的集资(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6、购房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书需公证)。

【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1、核对购房票据所载的购房时间、购房人姓名、房屋坐落、面积、购房款金额等是否填写清楚、全面,有无涂改,现金收讫公章与建房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清晰有效,购房人姓名与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
   3、身份证明是否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加盖确认章;
   4、确认是否是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移的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
   5、审查无误后填写办件通知单;
   6、登记受理后录入微机,并与相关业务组做好材料交接、登记工作。
   二、现场调查。
   1、确认购房票据及相关材料所载项目是否与实际房屋状况及局产权处批复、集资(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相符;
   2、丈测房屋并绘制比例图;
   3、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报告(内容应包括购房人姓名、购房日期、售房单位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成交价格、应收缴的税费额度等)并提出调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审核。交易管理员(审核)职责:核对所有材料是否齐全,调查报告叙述是否全面,有无纰漏,房屋面积计算是否准确,收费标准是否正确,无误后提出意见,报主管所长复审。
   三、主管所长复审。
   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明晰,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根据产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由主管所长提出复审意见。
   四、所长审批。对主管所长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五、缮证。1、缮证前必须先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2、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3、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4、转发证窗口。
   六、复核、收款、发证。
   七、归档。 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复核,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并将档案资料录入微机。

【办结时限】
  10天。

【收费标准】
  1、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宅用房按1.5%收取契,以前按3%收取契税;
   2、按0.5%收取交易手续费;
   3、登记费100平方米以内每件50元,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4、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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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之间房产买卖办件

A:【事项名称】
  个人之间房产买卖办件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办理条件】
  个人。

【所需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及买卖协议;
   2、《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委托书需公证);
   5、热费收缴证明;
   6、如有承租人或共有人的,还应提交承租人或共有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1、审核当事人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一致;
   2、身份证明是否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加盖确认章;
   3、鉴别产权证件的真伪;
   4、确认是否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移的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
   5、审查无误后填写办件通知单;
   6、登记受理后录入微机,并与相关业务组做好材料接、登记工作。
   二、现场调查。
   三、主管所长复审。核对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报告是否叙述合理、规范,调查意见是否明晰,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根据产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无误的由主管所长提出复审意见。
   四、所长审批。对主管所长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批。
   五、缮证。
   1、缮证前必须先检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2、根据缮证要求,调查报告的批复,统一利用微机进行缮证;
   3、加盖缮证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
   4、转发证窗口。
   六、复核、收款、发证。
   七、归档。产籍部门接到档案及时复核,无误后将档案装订,并将档案资料录入微机。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用房按1.5%收取契税;非住宅按5%收取契税(依据《黑龙江省契税条例》及哈尔滨市财政局哈财农税函字[1999]23号文件);
   2、按2%收取交易手续费(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房改房、新机制等按0.5%收取手续费)。
   3、评估费按建设部标准减半收取(哈房综字[2001]9号文件)。
   4、登记费100平方米以内每件50元,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5、工本费10元/本。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契税条例》、《哈财农税函字[1999]23号文件》、《哈房综字[200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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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请廉租住房

A:【事项名称】
  申请廉租住房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改工作处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联系电话】
  0451-84640324

【办理条件】
  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申请;
   2.社区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公示,公事10日无异议的,填写《哈尔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3.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区房改办,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批准;
   4.廉租住房实行轮侯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申请;
   2.社区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公示,公事10日无异议的,填写《哈尔滨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3.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区房改办,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批准;
   4.廉租住房实行轮侯制。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内部10个工作日,外部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