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A:【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电力处
【办理地址】
松北世纪大道1号
【联系电话】
0451-84664837
【办理条件】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黑龙江省电力承装单位管理办法》上要求的各等级电力承装单位资质条件。
【所需材料】
1、《哈尔滨市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明;
3、本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明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
4、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5、施工和试验检测设备;
6、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7、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在申报时需携带原件,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1、哈尔滨市各县(市)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由县(市)经济局(中小企业局)报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
2、市区内的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报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
3、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责成专人负责电力承装(修、试)资质审查工作。组织哈尔滨市电力承装(修、试)单位专家组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经委批准。
【办结时限】
1、哈尔滨市电力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评审会。
2、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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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现场勘查等初审
A:【事项名称】
新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现场勘查等初审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煤炭市场处
【联系电话】
0451-84664341
【所需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公司名称核准批复(工商局);
4、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或储煤场地租赁合同书及土地使用证明:煤炭批发企业不低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不低于1500平方米(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10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500平方米。并附储煤场地平面图;
5、注册资金证明: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乡镇设立零售煤炭经营企业不低于3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低于10万元;
6、公司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书);
7、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或企业章程;
8、有符合国家标准计量的设施和煤炭检验设施,有持证上岗的计量、检验工作人员或煤炭委托检验协议书;
9、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10、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注1: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首先应符合省对煤炭经营合理布局的要求。
注2:根据省煤管局的要求,申请办理、年度复查《煤炭经营资格证》均需使用省煤管局印制的申请表,不得复印,无法在经委网站上提供下载。如需要,请与煤炭市场处联系。
【办理程序】
新办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对所提供材料审查合格→对煤炭经营场地等进行现场勘查→初审合格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合格,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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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内资企业增发执照
A:
【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增发执照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8188 8186
【办理程序】
1、交通局微机录入;
2、工商局窗口录入,领取设立登记申请。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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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健康证办理
A:
【事项名称】
健康证办理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64号(中央大街附近)
【联系电话】
84651404 84675305
【办理条件】
从事与公共卫生(包括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有害生物防制等)相关的职业。
【所需材料】
体检者须携带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填写体检表——交费——采血——采便——卫生知识培训——X光胸透—内科查体---男女皮肤性病体检,体检合格者领取健康体检合格证。
【办结时限】
当日体检三个工作日后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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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补办离休荣誉证、干部退休证
A:
【事项名称】
补办离休荣誉证、干部退休证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人事局福利与离退休处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联系电话】
0451-84664317
【办理条件】
(一)离休荣誉证办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且经有关部 门批准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
(二)退休证办理:经市委组织部批准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干部。
【所需材料】
(一)离休证和退休证的办理:需提交《老干部离休审批表》或《退休干部审批表》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填好《离休证》或《退休证》报福利与离退休处;
(二)丢失或损坏补发办理:个人将补发离休证申请、登报声明启事(损坏的将旧证交回)及一寸照片一张报单位,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发意见和《老干部离休审批表》复印件报福利与离退休处。
【办理程序】
材料齐备,经主管局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局福利与离退休处。
【办结时限】
随时受理,次月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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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办出国护照
A:
【事项名称】
申办出国护照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户口或身份证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咨询台咨询并领取申请表;
2、领表后到端街46号汇发公司照相并复印身份证和户口;
3、填写表格并办理政审;
4、取号并交验材料;
到接待大厅取号机处取号,按序号顺序本人持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条形码照片,出境登记卡贴小照片),户口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及1张照片到窗口接受审验; 5、材料合格后到8号窗口交证件费,交款后将全部材料交回原受理窗口;
6、领取护照。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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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A:【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拆迁办)
【办理地址】
哈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8459615或84529623—8277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
1、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制证
2、外部程序:申报—现场踏察—核发许可证
【办结时限】
30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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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驾驶证申领
A:【事项名称】
驾驶证申领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验处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新立村
【联系电话】
0451-86524474
【办理条件】
年龄需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附合公安部7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八张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和县团级以上提供的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
由本人到各驾校办理即可。
【办结时限】
90日内。
【收费标准】
C1:2590元;B1:3190元。
【收费依据】
经公安部、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业务行政收费项目规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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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补领机动车行驶证
A:【事项名称】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处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6号
【联系电话】
0451-86662422
【办理条件】
哈尔滨市(包括八区十一县)有效注册期内正常状态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丢失、破损或副本签章已满。
【所需材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和暂住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4、提交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
5、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6、委托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
1、22号窗口取表(取表后填写装订);
2、牌证管理岗审核;
3、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5元手续费和15元制证费。
【收费依据】
黑财综字〔1994〕61号文件、黑公(交)〔1994〕146号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文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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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申办临时身份证
A:【事项名称】
个人申办临时身份证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28号
【联系电话】
0451-87661664
【办理条件】
公民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手续,急需申办临时身份证的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证明证件后,由派出所开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所需材料】
公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1) 本人居民户口簿;
(2) 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
(3)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应交戴眼镜的照片)。
【办理程序】
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市局户政处当即办理。
【办结时限】
当日完结。
【收费标准】
办理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10元。
【收费依据】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户籍业务行政性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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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暂住证办理
A:【事项名称】
暂住证办理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办理条件】
外地来哈人员。
【所需材料】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照片两张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办结时限】
外地来哈人员办理暂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随到随办;集体办理暂住证的,由派出所登门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收费五元。
【办理依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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