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审核

A:【事项名称】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审核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文化局

【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不得位于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位于哈尔滨市区的,上网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60台,其它地区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屋用途须为商服,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初审20个工作日内,终审15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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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A:【事项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不得位于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位于哈尔滨市区的,上网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60台,其它地区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屋用途须为商服,以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为准)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结时限】
  初审20个工作日内,终审15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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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证核发

A: 【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哈尔滨市区从事零售、出租的,营业面积分别不得低于40平方米、3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在哈尔滨市区营业的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10万元、7万元);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经营品种。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资金的来源、数额及其合法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和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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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A: 【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文化局

【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