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
A:【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
【办理机构】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处
【所需材料】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拟生育第一子女,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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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A:
【事项名称】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程序】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可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持此证和《婚育证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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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节育并发症鉴定
A:
【事项名称】
节育并发症鉴定
【办理程序】
要求鉴定者要填写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乡(镇)单位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区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市计生委审核后市鉴定小组进行医学鉴定前准备。
鉴定小组制定鉴定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者进行查体和辅助检查并详细记录。
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鉴定结论按国家计生委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向被鉴定者开县鉴定证书,被鉴定者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申述,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鉴定小组再行鉴定,当事人或家属对市、区县(市)两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证书者》,可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述要求复议。
【办理依据】
1、卫生部颁布的《男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2、国家计生委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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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再生育审批
A: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办理地址】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电话
【办理条件】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少数民族的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八)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九)晚育的夫妻符合再生育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十)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两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所需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除夫妻双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出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书和第一个(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外,还应当出示下列佐证材料:
1、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符合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5、符合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出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7、符合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以及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8、符合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结婚证书和离婚判决(协议)书;
9、符合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出示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结时限】
一个月内,需要做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延长一个月。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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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A: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办理机构】
街、乡(镇)计生办
【办理地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电话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署)、县(市)、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
【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即可。
【办结时限】
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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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病残儿鉴定
A:
【事项名称】
病残儿鉴定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0812室
【联系电话】
0451-84664713
【办理条件】
有残疾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所需材料】
1、户口、身份证原件,单位或邻居或学校幼儿园的证明;
2、村(居)委会审批表
3、全家照片3张;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及相关辅助检查。
【办理程序】
1、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初审;
2、办事处复核;
3、报区、县(市)计生局审批。
4、区、县(市)计生局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办结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200元。
【办理依据】
《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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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A:【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电话
【办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3、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等。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办结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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