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A:【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8121
【所需材料】
申请审核时需携带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
2、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材料。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至第七条;
2、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
Q: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
A:【事项名称】
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联系电话】
0451-84529615-8121
【所需材料】
1、考生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各种有效证件,包括:考生本人户口和身份证,能够证明考生民族成份的考生本人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和正式身份证原件,其父或母没有正式身份证或只有临时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其人事档案中能够证明本人民族成份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名章。没有身份证的农民可提供当地户籍部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户籍部门公章和户籍员名章。
2、户口上更改民族成份的必须由户籍员填写更改日期并加盖户籍员名章。
【办理程序】
凡自愿办理审核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区的考生,直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县(市)的考生,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后,统一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监察厅文件(黑族政字[1993]48号)《黑龙江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