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A:【事项名称】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1、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范围的毕(结)业生,凡是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办理程序】
  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具有相应工种鉴定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员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人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职业技术鉴定申请表由考生、考生单位(或培训机构)填写后报鉴定所(站),并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别处理。从考生申请参加鉴定开始,直到完成考核鉴定、确认成绩,都要使用此表,作为考生资格审查和确认的原始依据和个人鉴定考核结果的记录档案。

【办理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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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A:【事项名称】
  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持《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

【所需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报名时需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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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业技能培训

A: 【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程序】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报名时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申报上一级别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应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报名时填写《学员登记表》,按照本专业开班时间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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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培训

A: 【事项名称】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培训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所需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报名时需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再就业优惠证》或《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寸照片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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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A: 【事项名称】
  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兴办的经济实体。

【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革的相关批准文件;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企业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安置富余人员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副本。

【办理程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纪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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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转业军官(含自主择业转业)及随调家属(干部)接收与安置

A: 【事项名称】
  转业军官(含自主择业转业)及随调家属(干部)接收与安置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人事局转业军官安置处、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办公室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联系电话】
  0451-84664696 84664296

【办理条件】
  (一)原籍为哈市或由哈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在其他地区,从哈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
   (二)非哈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有哈市常住户口的;
   (三)非哈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在哈市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的;
   (四)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一方是哈市入伍;双军人均系外省及本省其它地区入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配偶符合随军条件的;
   (五)父母或配偶父母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定居哈市并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为独生子女的;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是哈市或从哈市入伍并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
   (七)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的;
   (八)转业干部符合哈市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文件的。


【办理程序】
  (一)调查摸底;
   (二)安置准备;
   (三)接收档案;
   (四)实施分配;
   (五)下发报到通知书;
   (六)组织报到。

【办结时限】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安置时限,原则上8月底前安置完毕,最迟不超过12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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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A:【事项名称】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办理条件】
  有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均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人员;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五)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六)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七)“零就业家庭”需安置人员。

【所需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户口、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三张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应出具《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简称《就(失)业证》,失业保险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失业前所在企业性质证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委托管理证明》;
(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应持《就(失)业证》、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委托管理材料》;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出具《低保证》、领取“低保金”存折和《就(失)业证》;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应持《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
(五)城镇其他集体下岗职工,应持《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
(六)原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持《就(失)业证》、《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主要是社区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和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证。具体程序如下: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确认尚未就业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情况证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严格核实申办人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件,对经审核合格者,通过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所报相关证件及填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报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认定。
(三)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关情况录入微机,打印《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再就业优惠证》专用钢印,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发放下岗失业人员。

【办理依据】
  《哈尔滨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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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A:【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宁街161号

【联系电话】
  0451—84277011、84282034、84209226

【办理条件】
  申报初级工培训条件:初中毕业。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动作协调,可自愿申报初级工培训。
   申报中级工培训条件:具有初级工资格3年以上,或具有5年以上生产工作实践。
   申报高级工、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条件:凡工龄满10年可申报高级工培训。凡工龄满15年,具有高级工资格,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有操作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和培训中级技术工人能力可申报工人技师;凡具有技师资格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有技术革新和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的工艺能力,可申报高级工人技师。

【所需材料】
  申报高于原技术等级的须持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现有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二寸照片四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办理程序】
  凡自愿申报初、中、高、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可直接到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报名处报名,集体申报可由本单位劳培部门统一申报。报名后由培训部门按专业(工种)统一组织培训。

【办结时限】
  各专业工种的培训一律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培训,初、中级培训根据报名情况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

【收费依据】
  黑价联字[2001]57号、黑价联字[2005]4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
   2、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25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人业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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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业技能鉴定

A:【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后三楼

【联系电话】
  0451—84831924、84629744、84629747

【办理条件】
  本市直辖区、县培训机构、大企业培训中心(具有培训办学资格的可申报鉴定,个人要求鉴定需通过培训机构申报)。

【所需材料】
  培训机构呈报《哈尔滨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备案表》包括鉴定本人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办理程序】
  凡申报鉴定的由鉴定中心按专业工种确定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相对集中鉴定,统一命题。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依据】
  黑价[2003]50号。

【办理依据】
  1、《工人考核案例》199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4、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哈尔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劳动社发[2005]25号);
   5、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规则》的通知(哈劳社发[20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