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

A:

【事项名称】
?   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联系电话】
?   0451-84557546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本辖区内已达法定婚龄的居民。
【所需材料】
?   提交当事人户口籍、身份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
【办理程序】
?   1、婚姻登记员查验所需证件、证明、符合条件后复印存档备查;
   2、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申请书、声明书。
   开具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如在外地或某种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国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
【办结时限】
?   证件、证明齐全,2004年至今当场开具证明;2004年以前的,2个工作日开具证明(因需查档)。
【办理依据】
?   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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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

A:

【事项名称】
?   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联系电话】
?   0451-84557546
【所需材料】
?   提交当事人户口籍、身份证及离婚证书原件。
【办理程序】
?   1、婚姻登记员查验所需证件、证明、符合条件后复印存档备查;
   2、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申请书、声明书。
   开具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如在外地或某种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国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
【办结时限】
?   证件、证明齐全,2004年至今当场开具证明;2004年以前的,2个工作日开具证明(因需查档)。
【办理依据】
?   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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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

A:

【事项名称】
?   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联系电话】
?   0451-84557546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本辖区内已达法定婚龄居民。
【所需材料】
?   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程序】
?   1、婚姻登记员查验所需证件、证明、符合条件后复印存档备查;
   2、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填写申请书、声明书。
   开具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如在外地或某种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国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
【办结时限】
?   证件、证明齐全,2004年至今当场开具证明;2004年以前的,2个工作日开具证明(因需查档)。  
【办理依据】
?   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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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登记

A: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须提交3张二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所需材料】
?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结婚证书。
【办理程序】
?   首先是受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离婚申请。其次是审查当事人出具的户口、身份证号、姓名与本人是否相同,审查当事人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离婚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最后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发离婚证。
【办结时限】
?   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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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居民涉外结婚登记

A:

【事项名称】
?   居民涉外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8号
【联系电话】
?   0451-82261058
【所需材料】
?   一、中国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2、身份证(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应与户口簿中相关栏目一致)。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结时限】
?   每周一、二、四上午8:30---11:00时。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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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A:

【事项名称】
?   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8、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
【所需材料】
?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程序】
?   初审,主要核对户口、身份证,要求户口、身份证号码相符,户口的婚姻状况一栏为无配偶状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住址在婚姻登记处所辖区内。如符合要求,即做无配偶声明书。当事人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声明书内容,填毕后,当事人在监誓人面前宣读,并在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最后登记人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做证件,颁发结婚证。
【办结时限】
?   每周周一至周五。